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表示,原審官認為本案的暴動程度屬中等,但律政司認為應該把它定性為嚴重。他解釋指,案件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忙的市區,且涉及到「私了」行為,施襲者的行為兇殘,的士司機被人用雨傘和鐵通襲擊,導致他血流滿面;而被告則踢了事主一腳,還用長形硬物打他。羅還舉了賴雲龍襲擊付國豪的案例作為參考,指出即使那宗案件的暴動程度也只屬中等,但該案的懲罰起點卻是5年。
律政司認為,此案中的暴動事件始於的士被圍堵且剷向行人路之前,法官彭寶琴質疑律政司未在書面陳詞中提及被告的士失控剷上行人路是由於被包圍導致,最終導致人員受傷的情況。但律政司同意這是加重罪責的因素。控方透露,被撞的兩名女途人中有一人骨折,另一人腳踝受傷。
經過法官休庭考慮20分鐘後,決定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並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明顯過輕或存在原則上的錯誤。法官認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最少應該是6年半,經過認罪扣減後為52個月。但是考慮到這是刑期覆核案件,法官酌情減刑3個月,最終刑期為4年1個月。至於判詞將於6個月內頒發。當被告得知結果後,他低頭沉思,表現出失望。
鄭國泉在事後未有被警方拘捕,律政司亦沒有作出檢控。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曾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控告鄭國泉危險駕駛罪,其後獲裁判官批出檢控傳票。但最終律政司去信法庭表明介入案件,撤銷了該私人檢控。而親共組織「守護香港大聯盟」發起籌款,向鄭姓司機捐贈52萬,他亦拒絕向受傷女生道歉,稱自己毋須負上責任。《C》